婚约彩礼起纠纷 社会法官化矛盾
公众全民讯(吉国民)2015年6月10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给付彩礼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经过社会法官的悉心调解,女方父母返还男方彩礼60000元。
2014年农历10月10日,经人介绍杨秋菊(化名)与徐大强(化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相识仅两个月后,在介绍人的催促下,双方于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因杨秋菊不到法定婚龄,故未领取结婚证。期间,依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徐大强给付杨秋菊及其父母见面礼、帖礼、摘花等共计88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不合,杨秋菊离家出走至今。徐大强四处寻找未果后,向杨集乡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杨秋菊及其父母返还彩礼88000元。
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常驻社会法官赵志祥认为,按照农村风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对于彩礼的处理,应视双方最终现实的结果而定,酌情返还。赵志祥首先做杨秋菊父母的工作,向他们耐心解释相关法律,使杨秋菊的父母认识到,徐大强与杨秋菊虽依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两人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相关规定,徐大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同意返还部分彩礼。随后,赵志祥又反复做徐大强的工作,使其认识到,双方已同居生活两个多月,彩礼不可能全部返还。最后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中国公共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