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推进监督、办案、整改、治理 规范有序管好农村集体“三资”
“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
在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条件上下功夫 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

案例:债务人自杀身亡 配偶应对共同债务担责

发布时间:2015-04-16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债务人自杀身亡 配偶应对共同债务担责

  公众全民讯(夏隽)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因债务人自杀身亡,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的民间借贷案件,并判决债务人配偶偿还借款70000元。

  2013年12月11日,李海向叶江借款10000元,在给叶江出具借条时约定2013年12月20日还款;2014年1月15日,李海又向叶江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5日。2014年2月24日,李海在家中自杀身亡。听到此情况,叶江着急了,赶忙找叶江的妻子姚梅要钱,但姚梅称其不知道李海向叶江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李海的个人债务,故不应替李海偿还借款。无奈,李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姚梅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梅的丈夫李海向叶江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由于李海向叶江借款发生在其与姚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姚梅无证据证明叶江同意或者知道该借款为李海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应认定为李海与姚梅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现李海已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姚梅应承担向叶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