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商晓丽)妹妹陈二与谢某相好欲结婚,因陈二未达到法定婚龄,遂拿姐姐陈一的身份证与谢某登记结婚,登记后谢某一直与陈二生活,若干年后,陈一欲与丈夫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告知已有登记记录,且该类情况不属于民政部门撤销的范畴,陈一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陈一与谢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陈一与谢某的婚姻情况即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故法院不能随意扩大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而对婚姻效力作出认定,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来讲,是否就没有任何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了吗?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有关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撤销登记,宣布婚姻无效的规定,新《条例》只规定一类可撤销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该情形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婚姻”已形成事实,考虑由此引发出的各种社会关系,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婚姻效力。但当事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维护权益,以登记存在瑕疵起诉民政部门,撤销该婚姻登记。
在广大农村,因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此类情况普遍存在,而到了纠纷发生时,通常找不到正确的方式解决,因此,人民群众应加强了解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不盲目采取不当的方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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