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签了个字,又没拿到钱,凭什么让我还?”
这是许多保证人在被诉至法院时的第一反应。
近日,
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对保证人海某提出的“不懂法、不知签字就要还钱”的抗辩作出了回应。
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海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了名。后因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周某将王某与海某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海某辩称自己不懂法,自己确实作为保证人签字了,但自己的想法是要帮原告要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辉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在欠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因各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王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还钱,保证人海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王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对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海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单位向王某追偿。
以案释法:保证人签名,法律后果不可忽视
一、签字即担责,“不懂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即意味着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法律推定每一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对自己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基本的认知和预见。“不懂法”“不知道要承担责任”等理由,不能成为免除保证责任的有效抗辩。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何区别?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差异巨大: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通俗讲,先找借款人,再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
三、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这一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如果各方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法律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本案中,海某在欠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1. 签字需谨慎: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即意味着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签名前务必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2. 明确保证方式:如确需为他人提供担保,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及时主张权利:债权人应注意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关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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