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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药监局俩局长“戴罪在任”一年多

发布时间:2010-06-18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字体大小[ ]

  

    

    唐志顺/CFP

    今年的端午节,江苏扬州江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吕国乐、金道春过得很不舒心。此前,二人分别是该局局长、党组书记和副局长、党组成员。6月15日,江都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吕国乐、金道春党内职务,并提请有关方面按法律程序免去他俩的局长、副局长职务。

    早在2009年,在一起销售假药案件中,金道春、吕国乐因明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却没移交而成为被告。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判决二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但此后,二人却在局长和副局长的位置上又稳稳坐了一年多。

    金曾在检察院任职,吕曾在基层当领导多年

    据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载明,2009年2月23日,金道春、吕国乐分别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2009年5月19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向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金道春、吕国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6年7、8月,扬州江都市药监局在调查扬州友好医院使用假冒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药系南京市鲁星医药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销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09190.4元。金道春、吕国乐明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

    维扬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判决两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责是鉴于二人“历史上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9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当年“扬州反渎大案”——假“洛赛克”撂倒江都药监局两局长的案件。次日地方报纸披露说,此案中“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表明,送检的胶囊中,奥美拉唑含量仅为标示量的69.35%”。时任江都药监局稽查大队大队长的金道春派人调查此事后,南京那家医药公司的人员通过关系找到了金道春十多年的朋友,请金吃海鲜、洗桑拿浴。金清楚,自己拥有的话语权抵不过“一把手”的拍板权,他及时向朋友点明要害。于是金的朋友准备了“红包”,送到吕国乐家。虽被吕国乐拒绝,但在金的朋友的饭局上,吕局长成了座上宾。

    案审会上,尽管承办人员明确提出南京这家医药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是金和吕对此避而不答,只是决定对涉案医院罚款50万元,将南京这家医药公司涉案人员移送给所在地的南京市溧水药监局处理。2008年底,维扬区检察院接到扬州市检察院交办的此线索后,立案侦查。

    金道春的简历和新闻报道显示,2002年1月,金调任江都药监局前,曾任江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2006年,金查处此案时,是江都药监局稽查科科长兼稽查大队大队长。2007年1月,金升任江都药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吕国乐的简历、江都纪检委的介绍和新闻报道显示,吕曾长期在江都基层乡镇担任领导职务,兢兢业业。知道他触犯刑律的江都同行都“扼腕叹息”。

    被判有罪后能否保留公职

    “江都药监局在行政管理上,一直受扬州市药监局的条线垂直管辖,江都市委没有对干部的任免权。2010年3月开始,扬州市开始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江都药监局转为地方管理,江都市政府开始接管江都药监局的全盘工作。”江都市委组织部机关干部科科长章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4月,江都市委开始酝酿江都药监局的人事改选。经过酝酿、考察,5月初拟任命江都卫生局副局长张永权为江都药监局党组书记,并将他作为药监局局长人选提请市人大审议。6月15日上午,市委常委会刚刚通过任命张永权为党组书记的决议。”

    6月15日,记者从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看到,张永权已成为该局党组书记。

    “免职后,我们将按照干部职务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重新安排吕国乐、金道春的工作。”章萍说。

    江都从事组织工作的人士议论此事时说,处分是否合适,即当与不当,是一个焦点。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第32条规定:“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领导干部,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第36条规定,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或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9、60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者,引咎辞职或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有明确规定。

    江都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陈志芳接受记者采访说,法院判决生效后,对于是否要对吕、金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该由谁给予处分,曾经进行过协商。“2010年以前,江都药监局的行政关系归扬州市药监局管理,党组织关系在江都市。他们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发生渎职行为,法院判决针对的是他们在履行行政职务时产生的违纪行为,虽然从法律上没有判处实刑,但毕竟是违纪行为,必须给予相应处分。我们与扬州市药监局协商后,考虑其罪行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吕、金二人是副科级以上干部,江都纪检委不便进行处罚,所以双方研究决定由扬州市药监局给予行政处分再给予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127、128、129、139条还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作出明确规定。第80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经记者了解,吕国乐、金道春被法院认定“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后,受过行政处分,没受党纪处理。陈志芳解释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相对来说,处罚较重。二人罪罚较轻,“(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没有对应的党纪处分”。

    江苏省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刘长江认为:“法院作出判决后,党纪部门要率先作出处罚,当然也可以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作出处理。”对于历时一年后才免除吕国乐党组书记的职务,刘长江认为“在时间上显然是有些迟了”。

    2008年5月,有人曾在百度网站上发问:“免于刑事处罚能否保留公职”;去年9月,又有人发问:“定罪免于刑事处罚,纪委、监察局应如何定性处理”。

    《国家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对于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是否应保留其公职、是否可继续担任原职,并无十分明确的适用条文。

    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说:“免予刑事处罚也是刑罚承担的一种。对于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务员,是否应该保留公职,还没有法律规定。对于公务员应有更高的要求。”据孙教授介绍,“目前许多国家针对公务员已推行‘资格刑’,对于职务犯罪的人,规定其终身不得从事该职业,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据江都市委组织部披露,吕、金的档案中,只有行政处分决定,没有法院刑事判决。当地熟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士认为,干部重要的奖惩事项理应归入档案。孙教授说:“既然把刑事判决作为行政处分的依据,那么判决书应该在个人档案中有所体现。”

    二人曾受处分,但相关部门未将此信息公开

    法院宣判近7个月后——2009年12月23日,扬州药监局作出决定,分别给予吕国乐、金道春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但相关部门始终没把对当事人的处分信息向社会公开,且宣布范围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该条例没有行政机关领导人因违法而受处分的信息需要公开的条款。

    “在没有适用条例的前提下,在公开与不公开之间,行政机关选择后者,外界是无法指摘的。从法律上看,这是一个盲点。”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顾理平说。

    他认为,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政府对这类信息的公开将对减少腐败现象,完善干部任命制度,避免此类笑话不再重演起到有力作用。

    记者就此事联系采访扬州市药监局局长华阳明,华在电话中称自己不在扬州,其他领导分别在仪征、南通,接受采访要等端午节后。

    本报南京6月17日电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GAN  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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